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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星國小教師會 章程
民國85年6月18日訂定 民國101年10月9日修訂 民國108年6月12日修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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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 | |
第一條 |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教師會(下簡稱本會) |
第二條 |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|
第三條 |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。改善教育品質,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。 |
第四條 |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。 |
第五條 |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。 |
第六條 | 本會任務如下: |
一、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。 | |
二、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 | |
三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。 | |
四、參與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。 | |
五、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。 | |
六、制定本校教師公約。 | |
七、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。 | |
八、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、給付等事宜。 | |
九、維護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事宜。 | |
第二章 會員 | |
第七條 |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成為正式會員。 |
第八條 |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九條 |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 |
一、尚失會員資格者。 | |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| |
第十條 |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。 |
第十一條 | 會員經退會或出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第十二條 |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 |
第十三條 |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|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| |
第十四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五條 |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|
一、訂定變更章程。 | |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| |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| |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 |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| |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| |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放。 | |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。 | |
第十六條 |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|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於留之任期為限。 | |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,以抽籤定之。 | |
第十七條 |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|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招開事項。 | |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| |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| |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| |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| |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 |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| |
第十八條 |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|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| |
理事長應是會務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 |
第十九條 |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|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| |
二、審核年度預算。 | |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| |
四、議決監事、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| |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 |
第二十條 |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主席。 |
第二十一條 | 理事、監事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 |
第二十二條 |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二十三條 | 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者,應即解任。 |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| |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| |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| |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遇任期二分之ㄧ者。 | |
第二十四條 | 本會工作編組由理事長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五條 |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五人,顧問十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
第四章 會期 | |
第二十六條 |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。 |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ㄧ要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。 | |
第二十七條 | 會員不能出席會議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第二十八條 | 會員大會之議決,以會員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 |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| |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 | |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| |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| |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 | |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 |
第二十九條 |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 |
期項會議召急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 |
第三十條 | 理事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次遞補。 |
第三十一條 |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、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意承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 |
第五章 經會及會計 | |
第三十二條 |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|
一、福星國小教師會會費:新台幣壹百元。 | |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陸百五十元 | |
三、會員捐款。 | |
四、基金及其他孳息。 | |
五、其他收入。 | |
第三十三條 |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月 |
第三十四條 | 本會會計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提出,經理事會檢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召開時,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 |
第三十五條 |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。 |
第六章 附則 | |
第三十六條 |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辨理。 |
第三十七條 | 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|
第三十八條 |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,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 |